融資租賃“類信貸”異化與回歸

  2022年11月28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2〕12號)。其中指出近年來,部分金融租賃公司偏離融物本源,忽視租賃物合規管理和風險緩釋作用,存在以融物為名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要求各銀保監局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現場檢查計劃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這之后,融資租賃“類信貸”異化的詞匯越來越多的出現在監管文件、行業分析以及各類自媒體文章之中。

  那么明明是以融物替代融資的現代租賃交易行為,怎么就逐漸異化為“類信貸”工具了呢?又是什么因素導致融資租賃出現“類信貸”異化的趨勢?融資租賃行業追尋的本源到底是什么?在嚴監政策背景下,融資租賃行業應該如何回歸?為解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回溯融資租賃發展歷程,與諸位行業同仁探討一二。

  01、融資租賃的源起及演變

  眾所周知,任何交易行為及商業模式的出現,均是迎合經濟發展到相應階段的現實需求,歷經從萌芽、定型再逐漸推廣擴大的過程從而被普遍認可,融資租賃的出現也同樣遵循這樣的發展規律。融資租賃是賒銷業務與傳統租賃業務的有機融合,并逐漸通過專業化分工,演變為由專門的機構經營,進而形成了融資租賃行業。史海鉤沉,我們很難去確認歷史中到底是什么人或者什么事件在融資租賃交易的演變過程中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但是通過經濟行為的發展規律,可以推演和重現融資租賃的源起和演變過程。

  首先,傳統租賃交易行為歷史悠久,基本上是與物權私有制的發生發展同步。傳統租賃的交易實質是將自有物品交給其他人使用,用完取回并收取一定的報酬的交易活動。土地出租是較為普遍的方式,將自有土地出租給別人,收取一定數量的農作物,承租的人被稱為佃戶,收取的農作物叫做“租”,本意是田賦,后引申為賦稅。而“賃”的原始意思是雇傭。后來將意思相近或相反的字組合在一起形成了詞語,才有“租賃”的表述,泛指“當事人一方將物交給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的民事法律行為”。

  而賒銷業務是隨著貿易規模的增加和交易的地域范圍擴大演變而來,從最早的現貨貿易(即現錢現貨)方式逐漸衍生出期貨貿易(先交錢后取貨)和賒銷貿易(先給貨后收錢)兩種交易方式。當期貨和賒銷形成后,對經濟社會信用的產生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造就了多種金融產品隨之發生、發展和衍變。尤其是賒銷業務,是基于買方的信用情況,先行交貨但延后買方的付款時點,從而為買方的資金籌集和應用提供了便利。當然這種便利通常情況下都是有代價的,一般會體現在賒銷采購價格比即期結算價略高。

  但賒銷業務也存在一些問題,其一:賒銷的交易實質還是銷售,即使買方沒有支付全額資金,但自商品交付之后,就交由買方占有使用,但之后若出現欠款不能回收情況,賣方沒有有效的司法救濟措施取回交易商品,并追償相關損失;其二:當賒銷規模逐步加大,賣方的資金流動性會出現問題,大量的流動資金被占壓,銷售款收不回來,原料款付不出去,導致賣方生產經營難以為繼。因此從賣方角度,急需拓展一種新的業務模式,既能保證促進銷售,又能規避流動性風險。

  市場需求造就產品創新,將賒銷與傳統租賃有機融合,于是現代租賃業務的雛形“以租代售”應運而生。將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賣方將商品出租給買方,而買方分期支付租金,在支付完全部采購款之前,商品的所有權仍舊屬于賣方所有。這種模式初期是由賣方來獨立開展,但是只能解決物權鎖定的問題,仍舊面臨一旦買方違約,商品取回難,租金回流不及時的問題。因此賣方非常愿意通過讓渡一部分利潤的方式,將該類業務交給第三方機構來完成,從而實現銷售款快速回流,并將標的物取回風險轉嫁出去的目的。當經濟社會發展到具備開展專業化分工的階段,由第三方專門機構來開展此類業務的時機成熟,現代租賃行業也就順理成章的產生了。

  進而,資本金雄厚的第三方機構陸續開始開展代墊采購款業務:即先行向賣方支付采購款,轉而與買方開展以租代售,以租金方式分期回收投資。收益方式除了收取手續費之外,還會收取一定的資金占用費用作為投資回報。此時直接租賃交易模式逐漸定型,被社會各方普遍接受,第三方機構也因此被稱為融資租賃公司。而且在當時也應該出現了售后回租業務的雛形,但業務功能可能只是將買家存量設備打折出售再連同新設備一起租回使用,資產出售所得的資金用于支付新設備的預付款。售后回租是屬于直接租賃業務中為滿足交易條件但又在風險控制范圍之內的適度突破,畢竟沒有任何法律限定自有資產不能進行出售而后再租回使用。

  當租賃資產累積到一定程度,融資租賃公司為保證資金流動性,不得不將資產分類打包向金融機構轉讓,通過讓渡一部分利益,換回流動資金,實現滾動發展。隨著借貸規模逐漸增加,財務杠桿作用開始顯現,此時的收益方式除了手續費和自有資金的投資收益之外,還包括財務杠桿作用下的利差收益,融資租賃公司的收益模式基本定型。交易模式在直接租賃的基礎上創新發展,各類參與交易的要素進行調整或衍變后,新的交易結構層出不窮,例如具有風險隔離作用的項目公司與融資租賃業務結合,形成杠桿租賃業務,逐漸發展成為國際上單機單船租賃的通用模式;例如國內各自貿區成立后,根據關稅和進/出口環節增值稅的征繳方式和節奏的調整,保稅租賃、離岸租賃相繼創新發展起來。

  當資本方發現融資租賃產品的投資價值后,紛紛開始設立融資租賃公司,憑借自身高信用等級加持或低成本資本渠道,直接跳過了資產累計再變現的過程,從金融機構融入或其他資本募集渠道直接獲得資金來實現投放,資產規模增速大大提高,杠桿作用凸顯,息差收益的規模效應顯現。但是,直接租賃和為購買新設備而開展的售后回租已經不能滿足資本的逐利需求,開始轉向存量的設備類資產尋求增長空間。售后回租交易結構因操作簡單,資產規模增速快,杠桿功能短期內能得到放大,非常符合資本方的要求,得以獨立發展成為定型產品。至此,售后回租的融資功能被大大放大,依托其資產盤活額度大,資金使用不受限等優勢,逐漸取代銀行提供的設備抵押貸款產品以及典當行的提供的設備典當產品,迅速擴大規模成為資產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售后回租產品的廣泛應用,導致融資租賃的融資屬性得到極大加強,甚至遮蔽了融物屬性,當租賃物的存在被刻意虛化、淡化,則售后回租就出現了向“類信貸”異化的苗頭。

  02、售后回租的發展及“類信貸”異化

  回顧融資租賃的發展歷史,上世紀五十年代,現代租賃作為新興行業在美國正式發展起來,當時主要的功能是發揮促銷作用,擴大設備類資產銷售規模,因此售后回租所占的比重并不高。融資租賃進入日本之后,日本經濟已經走過戰后重建階段,經濟開始進入高速發展,企業不僅需要融入設備,也需要通過盤活存量設備資產融入資金,融資租賃以其包容性獲得認可,在日本快速發展起來。上世紀80年代,融資租賃自日本引入我國,但是在國內當時的經濟發展情況看,無論是設備促銷還是存量設備盤活融資均不具備大規模開展的基礎,所以在當時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多是以引入國外先進設備,并出租給國內企業為主要業務模式。直到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逐漸放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限制,大批的廠商租賃公司開始陸續進入國內,引發了國內的工程機械設備制造企業也紛紛成立自己的融資租賃公司以促進產品銷售。雖然業內專家一直在推廣融資租賃具有通過售后回租盤活存量資產的功能,但在當時,售后回租并未得到大規模的應用。那么,后來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是什么因素推動售后回租業務開始大規模發展并有向“類信貸”異化的趨勢呢?筆者個人拙見有以下幾個原因,請各位行業同仁評判。

  01外債通道業務泛濫

  08年金融危機之后,受美國和歐洲量化寬松政策影響,境外發行外幣債券成本相對較低,吸引了大批金融企業、地方國資平臺公司等中資企業赴境外發行債券,發債規模持續增加。但是鑒于當時的外匯進境管理規定,國外發行債券取得的外匯不得結匯使用,導致海外發債所得資金一直在尋找能夠批量性進入國內的通道。彼時,國內融資租賃行業開始規模性起步,外管局為支持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出臺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外債備案制度,即根據商務部于2013年9月18日發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及《外管局19號文》的規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應根據外商投資租賃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按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后的剩余資產確定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A),再計算凈資產的10倍(B),然后將(B-A)計算所得金額作為新年度期間該公司可新借外債的余額的最高限額。借用外債形成的資產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也就是允許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直接向海外金融機構或母公司申請貸款,且外債進境后在規定時間內向外管局備案即可。

  該政策推出后,為中資企業海外發債批量性流入國內及到期正常還款開辟了進出通道。因此在2013年前后大批的中資公司利用海外平臺設立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并很快形成注冊熱潮。海外發債資金以股東借款方式,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進境后,與集團旗下另外一家或多家子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然后再通過集團司庫的資金歸集功能,將資金回歸集團統一使用。租賃合同到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向海外母公司償還借款,海外母公司經合理安排到期償付海外債券。如此往復,形成境外資金進出境的循環操作。此類通道業務的核心目的在于協助集團實現境外低成本資金引入,而且當時監管機構對關聯交易未設定集中度限制,選定的承租人又均為集團實際控制的子公司,因此在風險控制層面,租賃標的物能否產生收益,能否進行變現或者是否真實在承租人固定資產表內列示都不會是項目審批的充分必要條件,甚至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都不影響項目的執行,售后回租向“類信貸”異化已經在此類業務的快速擴增中蓄勢,只是還沒向市場化蔓延。

  02政府信用類業務肆虐

  地方政府債務的演變深深植根于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中,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地方政府為規避《預算法》、《擔保法》以及《貸款通則》對地方政府舉債的相關約束,開始通過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方式,來承接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變相實現地方政府融資的目的。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為盡快推動中國經濟走出低谷,地方政府需要承擔大量的基建投資和融資任務,政策層面開始有所放松。例如,央行聯合銀監會發布的92號文(即《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鼓勵地方政府通過增加地方財政貼息、完善信貸獎補機制、設立合規的政府融資平臺等多種方式,發行企業債、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同年10月,財政部發布的631號文亦明確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可利用政府融資平臺通過市場機制籌措。隨后地方融資平臺公司數量快速增長,并開始大規模舉債。但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亂象叢生埋下了較大的風險隱患,到201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化解工作應作為2014年工作的重點。于是2014年中央政府啟動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甄別工作,同年9月國務院發布43號文(《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明確將政企債務進行分離切割,并開始在全國范圍整治地方政府債務問題。中國銀監會也發布了《關于加強2013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13]10號),明確“嚴格新發放平臺貸款條件,融資平臺新發放貸款必須滿足六個前提條件;以及對于‘仍按平臺管理類’新發放貸款的投向主要為五個方面”,均對銀行業針對政府融資平臺的貸款續作及新增產生較大影響,商業銀行在苦苦尋找能夠消減政府融資平臺貸款規模的途徑。

  恰在此時,以上海自貿區設立為標志的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開始啟動,大批融資租賃公司受自貿區紅利吸引紛紛設立,新設融資租賃公司也在尋找相對安全,且規模增長迅速的行業以盡快在行業內站穩跟腳。而售后回租產品因單筆融資規模大,操作簡單,落地效率高等優勢,迅速得到新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青睞。也許是有心,也許是無意,商業銀行與融資租賃公司在政府融資平臺領域的合作開始發生并迅速發展,以至于很多政府融資平臺的具體工作人員都難以說明白為什么融資租賃業務一夜之間就火了起來,大量融資租賃公司竟開始主動營銷政府融資平臺。

  而這一現象背后的真相實際是商業銀行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的一種債權置換交易,融資租賃公司與政府融資平臺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政府融資平臺將所得資金用于償還商業銀行貸款,商業銀行再向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租金應收款質押或保理業務,為融資租賃提供流動性支持,從而實現了債權與債務人的轉換。亦即融資租賃公司介入交易鏈條,成為政府融資平臺的債權人,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債務人,政府融資平臺沒有降低融資規模,商業銀行滿足了監管要求,融資租賃找到了生根業務,一時間皆大歡喜。隨著業務規模的增加,市場容量的擴大,以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國央企融資租賃公司為主體的出租人群體形成,大量經紀型融資租賃公司介入其中的政信業務開始成型并迅速擴大成為規模性市場,成為政府隱性負債的重要形式之一。此時的債權債務轉換已經不再是銀行、融資租賃公司及政府融資平臺特定對象之間的點對點單獨交易,反而變成了群體之間的交易。商業銀行不再承諾一定為某一政府平臺的應付租金提供資金支持,從而具有更靈活的選擇權,而融資租賃公司為獲得更多的資金支持以放大財務杠桿,攫取更大的利潤空間,轉而專注于在優質政府融資平臺的開拓以及行業內部的資源競爭,自然也就將風控關注的重點放在政府融資平臺的信用等級以及區域經濟發展情況對比上,而逐漸淡化了租賃物是否足值及其擔保屬性,甚至不計較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所有權是否存在瑕疵了。自此,部分售后回租的“類信貸”異化透過政府融資平臺的業務合作開始向市場蔓延,突進。

  03金融租賃公司野蠻生長

  2013年9月,中國(上海)自貿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區”)正式掛牌成立,成為中國第一個自貿試驗區。2015年4月,國務院批準增設廣東、天津和福建自貿試驗區,開展多樣化試驗,與上海自貿試驗區進行對比及形成互補。2017年4月,為推動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試點布局更加均衡,國務院再次決定增加自貿試驗區數量,批準設立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四川、陜西7個自貿試驗區。各自貿區設立后均將金融創新作為自貿區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融資租賃、保理、供應鏈金融以及基金投資等類金融行業出臺了若干鼓勵發展的政策性文件,尤其是針對融資租賃業務中的單機單船租賃業務以及杠桿租賃業務更是給予相當多的業務便利及政策性突破。一時間引發了融資租賃公司新一輪的注冊熱潮,這其中金融租賃公司更是首當其沖。目前國內現存金融租賃公司共計71家,其中半數左右是集中在2014-2016年之間設立的。在發起人或控股股東方面,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借助母公司優勢成為行業主力,43家金融租賃公司由銀行作為控股股東或者發起人。除郵儲銀行外,六大行中的另外5家均設立了金融租賃子公司。

  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設立初衷是借助各地自貿區的政策紅利,進一步擴大客群范圍及業務輻射范圍,獲得新的業務牌照,開辟新的產品線。但是,由于股東層面上未能真正認識融資租賃產品的功能及發展規律,在設計金融租賃子公司KPI指標以及高管考核制度方面,仍舊沿用銀行信貸類產品的指標體系及考核方式,對凈資產收益率增長預判過于理想。導致新設金融租賃公司不得不為完成股東考核指標而努力追求資產規模的快速擴增。另一方面,從金租內控角度,員工隊伍均來自市場化選聘或集團內部選聘,未經歷系統化的業務培訓,規模增長壓力下,套用設備抵押貸款方式批量性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成為業務發展的捷徑。風險審批人員多來自于母行信貸審批條線,對設備抵押貸款類比較熟悉,也就順理成章的對售后回租業務的審批駕輕就熟了。而且,當時商業銀行受政策監管影響,正在逐步壓降政府融資平臺投放規模,但融資需求仍非常強勁,同樣作為金融機構的金融租賃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置換交易就變得水到渠成了,因此大量金融租賃公司開始批量開展以地方城投為承租人的征信項目。

  按照中國銀行業協會正式發布《中國金融租賃行業發展報告(2022)》,截至2022年末,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規模達3.78萬億元;租賃資產余額3.64萬億元,其中,經營租賃資產余額6656.94億元,直接租賃資產余額3447.99億元。根據這份數據反算,意味著到2022年底,金融租賃公司中售后回租資產高達2.63萬億,在租賃資產余額中占比達72.24%,這其中政信類售后回租資產規模沒有公布統計數據,但是其規模級別不難想象。金融租賃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屬性以及其強大的資金融通能力,在極短的時間內即能夠實現了資本充足率的滿格運行,租賃資產規模擴增的速度遠超常規,其中以銀行信貸思維審查審批的項目中有多少是屬于“名為租賃,實為借貸”項目的,無法逐一甄別,或許通過司法審判中近幾年被判定為借貸關系的融資租賃糾紛中可以窺見一斑。

  03、融資租賃行業的回歸

  從國內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情況看,各類融資租賃公司因為自身的股東背景、資源稟賦以及發展歷程不同,所選擇的商業模式也不盡相同。有以設備制造商出資設立的服務自身設備促銷的廠商租賃模式;有與設備供應商合作,幫助設備供應商開展設備促銷的第三方租賃模式;有服務集團,為上下游企業提供融物服務的產業鏈模式;有專門開展中小微客戶租賃業務的普惠租賃模式;有服務央國企資產盤活的高信用模式;也有以上各類模式中的不同組合運行的綜合發展模式。雖然都是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但是由于商業模式不同,其業務流程,客戶群體、獲客渠道、風險審查標準、杠桿功能放大、租賃資產流轉及處置,盈利模式都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各類型的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尋找符合自身特點的發展路徑。

  現階段,融資租賃行業嚴監管背景下,隨著引導政策陸續出臺和殼公司持續出清,行業營商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部分租賃公司開始向服務實體產業轉型,探尋回歸融資租賃本源的發展方式。但是融資租賃租賃的本源到底是什么?是不是禁止售后回租業務,只開展廠商租賃和直接租賃就是回歸本源了,就能防止融資租賃成為“類信貸”異化的工具了?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到現階段,如果通過這種“一刀切”的監管方式來實現行業肅清,是不是顯得太過于簡單武斷了。即使是目前資產結構中存在一定規模的“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業務,也不能否定融資租賃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不能否認融資租賃在各地自貿區金融創新中的引領作用。目前資產結構的形成有其必然的歷史原因,資產結構的調整也要順應發展趨勢,與時俱進才好。那么融資租賃應該如何回歸?向哪里回歸?

  01向租賃物真實存在,適租回歸

  融資租賃與設備抵押貸等類似產品在交易機構上最核心的區別在于,融資租賃交易必須有租賃標的物。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具有租賃業務的適格性,是決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關鍵因素。然而,近幾年來,租賃物泛化、虛化現象嚴重,萬物皆可租的理念甚囂塵上,不可轉讓的植物資產、公益資產、景觀雕塑等開始作為租賃物參與交易,甚至突破了“有體物”的界限,向專利、知識產權、商標等無形資產擴展。租賃物資產價值也開始并非以企業財務報表顯示的資產凈值為依據,轉而依據資產評估值為依據?梢哉f,后金融危機時期國內租賃行業的快速增長,與售后回租裹挾著租賃物的泛化翻滾擴散不無關系,然而也恰恰是這兩個因素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埋下了隱患。

  租賃物仿佛是個“筐”,任何打著融資租賃創新名義的租賃物泛化都可以往里裝。究其原因,在于行業監管對租賃物范圍的規定相對模糊和各行其事,給租賃物創造了泛化的條件。銀保監會頒布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對租賃標的物的規定均為“固定資產”,但從未明確固定資產的內涵,是遵循會計準則,還是遵循國家標準、《統計法》或《所得稅法》所明確的固定資產;《民法典》以及高院出臺的融資租賃司法解釋也未明確租賃標的物范圍;《會計準則》只是明確哪些內容不適合按照《會計準則-租賃》中的規定進行財務記賬,對租賃標的物適格與否沒有明確規定;國稅總局營改增的相關文件中對租賃標的物采用的是“有形動產”和“有形不動產”的概括性說法,其范圍進一步擴大。

  融資租賃行業回歸本源,必須向租賃物真實存在,并且適合開展租賃業務回歸。從監管層面上要明確租賃物的范圍,給與“固定資產”準確的定義,并且在明確文件的層級上要能夠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而不是引據公序良俗。從行業自律層面,融資租賃公司自身的風險控制也必須以租賃物真實存在,具備適格性作為風險防控的底線。從監管協同層面,行政監管、司法審判、會計準則、稅賦征繳等方面對租賃物范圍的認定也要高度一致。明確租賃物范圍,控制住租賃物泛化趨勢,才能引導租賃行業規范發展,否則,業務層面以創新為名推動租賃物泛化如洪水泛濫,決堤肆虐,監管層面卻還在各自為政,四處扎籬笆。一旦形成系統風險,大水漫灌之實已成,我們總不能說是滔天洪水沒按照籬笆墻的走向奔流吧。

  02向不忘初心,服務實體企業回歸

  回顧融資租賃的源起和演變,我們發現融資租賃的誕生是迎合經濟發展的需要,經過合理的社會化分工,由專業化機構來操作“以租代售”業務而演變并成型的。其最初的功能是介入到貿易鏈條中,實現了交易模式轉換,既為賣方提供產品促銷服務,實現銷售回款;也為買方提供分期付款服務,降低一次性付款壓力。即使后來發展出了售后回租產品,其最初的目的也是為了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通過資產出售變現再租回的方式提高資產的流動性,也是為企業提供資產盤活服務的。

  行業里常說,融資租賃的功能是“融物替代融資”,但在應用上卻出了岔路,曲解或斷章取義了“融物替代融資”的說法,只看到了融資,而忽視了其本來的融物本質。導致售后回租逐漸演變異化為就是單純的融資,融資表象掩蓋了融物的實質。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質是保留了設備處分權的基礎上為客戶提供了一種分期付款服務,是一種新形式的貿易交易行為,只不過因為提供了分期服務而帶有一定的融資屬性。而“融物替代融資”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站在承租人角度,獲得設備資產的常規途徑是向銀行申請并獲得貸款,然后向設備供應商付款購買,再分期歸還銀行貸款。有了融資租賃產品后,可以省去向銀行申請貸款的環節,直接通過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設備資產使用權,再通過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最后取得所有權。這兩種方式在效果上是一樣的,都滿足了買家對設備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需要,并最終實現了所有權的取得。但融資租賃方式實現更便捷,對承租人的信用等級要求更低,承租人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更愿意用“融物”這種經營行為來替代“融資”的經營行為。至于售后回租,則是用資產處置再租回使用,分期贖回的經營方式替代了以資產進行抵押取得貸款,再分期還款贖回抵押權的經營方式。

  融資租賃的本質是“融物”,是一種新型貿易形式,不是“融資”。融資租賃的初心是服務實體企業,擴大銷售規模,規避經營風險。融資租賃應該向不忘初心,服務實體企業回歸,而不應該將其等同于其他信貸產品,更不應該將融資租賃公司當作一種貸款公司,無限放大客群范圍。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公司開展融資租賃的目的在于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存在僅是形式合規的要求,掛著租賃的羊頭,賣的是借貸的狗肉,所以不應該是融資租賃的客群。

  03向統一監管,協調發展回歸

  融資租賃行業自進入國內以來,幾經沉浮,能夠發展到目前的資產規模和業務成熟度,與行政監管、司法審判、會計準則、稅負征繳、外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不斷更新和進階息息相關,極大的支持了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但也同時存在著多頭監管環境下,各監管機構在制度制定的出發點,監管目的和手段、監管范圍和層級、監管理念的延續性和時效性等方面存在問題,導致各監管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隙以及不合理的矛盾沖突。

  例如,近年來司法審判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名為租賃,實為借貸”的案件,但在行政監管層面卻未見有租賃公司因不具有貸款資質而收到行政處罰;司法審判中被認定為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成立,但會計記賬并不依據法律事實,而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該業務記為經營性租賃;《民法典》中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內涵與《會計準則》中融資租賃的內涵不一致;售后回租業務在法律關系上實質是資產出售再租回使用,但是在會計準則及稅收征繳方面該資產處置所取得的現金不被確認為“銷售收入”;以上等等各種矛盾沖突導致行業發展形態有些扭曲和變形。

  因此,在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進行統一監管和功能監管的機構改革背景下,協調各監管機構,行政監管制度能夠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會計能夠按照法律事實進行會計記賬,稅收征繳能夠根據會計記賬結果進行納稅。保證各類制度部分重疊但不沖突,交叉管理但不存在空隙,管好各自范圍但不過界。

  融資租賃行業向統一監管,各監管機構協調發展回歸,才能保證行業去蕪存菁,扶優汰劣,促進各類股東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根據自身資源稟賦發展出特色業務及獨特的商業模式。才能進一步調整行業資產結構,提高行業運行質量。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遵循一致的監管制度,不各自為政,不自行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才能使行業由亂到治,正本清源。

  寫在最后,本文的初衷在于通過對融資租賃的源起及演變的推演,分析售后回租產品在國內的發展歷程,尋找“類信貸”異化的根由及趨勢,提出行業回歸的方向和方法。以期為租賃同業思考行業本源,反思自身的產品結構及發展策略,尋找轉型發展方向,篤定轉型發展信心提供一些思辨性的幫助。

  文章本身只是就事論事,無意于否定融資租賃在近十年來的對于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各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創新所取得的成績,懇請有緣閱讀本文章的各位讀者多多批評指正,若有冒犯,原諒則個!